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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审讯人的程序

警察审讯人的程序

警察的审讯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
1. 准备阶段 :

侦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,制订讯问计划,列出讯问提纲。

侦查人员持《警官证》和相关证明文件进入看守所或指定地点。

2. 讯问开始 :

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,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和讯问目的。

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有关法律规定。

3. 陈述与提问 :

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。

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,侦查人员提出问题,并如实记录。

4. 特殊注意事项 :

讯问聋、哑犯罪嫌疑人时,应当有通晓聋、哑手势的人参加,并将情况记明笔录

对于未成年人,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。

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,应当为其翻译。

5. 禁止违法行为 :

讯问过程中严禁刑讯逼供,也不准诱供、骗供、指名问供。

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,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,构成犯罪的,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6. 结束阶段 :

制作讯问笔录,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、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,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。

传唤、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,案情特别重大、复杂的,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

7. 后续处理 :

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,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。

对于不需要逮捕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、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,但需出示相关证明文件。

以上步骤均需严格遵循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法律规定,以确保审讯的合法性、公正性和安全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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